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什么是物权的效力,以及什么叫物权效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略信息一览:
什么是物权,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法律主观: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如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法律分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什么是物权的共同效力
法律分析: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物权的效力包括四个方面:支配性效力、优先性效力、排他性效力以及追及性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间的优先顺序。例外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我们主张将所谓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解释为物权的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即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如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什么是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
1、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主要是指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的结果的生效依据是不同的,即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是否成立无关。
2、所以,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必须予以区分,同时即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会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3、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讲析】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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